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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现实制约与理性选择

编辑:wjszb      发布日期:2019-05-18 浏览次数:

伦理学研究20142.

见义勇为的现实制约与理性选择

——传承“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若干思考

赵平

[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公认的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见义不为”现象多事出有因。从伦理文化历史的视角探寻“见义勇为”的人类理性,进而分辨“勇”德的不同形态,积极而又审慎地倡导见义智为的理性选择以形成社会公德的新风尚,有益于传承和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关键词]见义勇为 见义不为 见义智为 现实制约 理性选择

见义勇为,是中外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也是世界各民族公认的传统美德。正因如此,当前公共生活领域出现“见义不为”、“英雄流血又流泪”之类突出问题,才会特别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谴责这种“今不如昔”的“道德冷漠症”,同时也有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有的人还振振有词地为“见义不为”的不道德现象进行辩护。这种情况表明,有必要对“见义不为”现象作实事求是的中肯分析,探寻“勇”德的伦理文化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厘清“见义勇为”德性的不同形态。这对于有效传承传统“勇”德的伦理精神,倡导见义勇为的新风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见义不为”现象的多种成因

现实生活中,制约见义勇为道德选择、出现“见义不为”现象的成因较为复杂,对此应当作具体分析。从道德选择及其价值实现和评价来分析,缺乏实事求是和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对一个人面临特定的伦理情境作何种选择及其选择的结果如何作出善恶与否的评价,固然要依据文本记述的道德标准,也要依据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主体面临道德选择时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避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道德评价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须知,就社会道德提倡和引导来看,不正确的道德评价往往会适得其

反,不仅不能维护道德的社会价值与功能,相反会“败坏”道德的权威和声誉,对“见义不为”进行道德评价自然也应当作如是观。具体分析“见义不为”现象的原因,至少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主体自身方面来看,发生“见义不为”的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主体缺乏基本良知和正义感。令人极度愤慨的“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见义不为”案例。2011 10 13 日,2 岁的小悦悦(王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碾压,7 分钟内 18 名路人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开,最后被拾荒老人陈贤妹救起,然而终因抢救无效于 2011 10 21 日离世。对此类“见义不为”的劣行加以口诛笔伐的鞭笞,是伸张社会正义所必需的。二是缺乏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即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见义不为”的原因最为常见。如因自己经济拮据或囊中羞涩不愿慷慨解囊、因自己不会泅水而不愿“勇为”救援溺水者等。应当说,这些“见义不为”的现象在多数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不应当视其为不道德、在道德评价上加以谴责。

三是顾忌事后,担心若遇不测会殃及家人,包括需要照顾的老人和小孩。方俊明“见义勇为”给自己造成终身残疾的恶果披露社会之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映证了这个问题。28 年前的一天,方俊明这位血气方刚的壮小伙子听到“救命”的呼喊便奋不顾身地跃入水中救人,未曾想脑袋撞在了水下的石头上,造成颈椎骨折而导致高位截瘫。

从此,他由家庭顶梁柱变成了家庭的累赘,如今还需要83 岁的老母亲承担着照顾他的重任,每日几次将他从床上抱下抱上。方俊明觉得自己最对不起的就是他的母亲,曾希望自己能够早日以死“谢罪”。2011 10 31 日,方俊明领到了由武汉市政府签发的见义勇为证书,面对这份迟来的荣光与肯定,他终于释怀般地笑了,感到“补了心头的缺”。这件事给人们的启示是:见义勇为的道德选择需要相应的道德智慧,社会对见义勇为造成不良后果要有补偿性的调节机制,否则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只是负面的。

从道德选择来看,“见义不为”所致还有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这就是主体难以辨别需要“勇为”的对象和实施“勇为”的伦理情境。早已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碰瓷”现象,营造了一种社会性的“道德恐慌”氛围,渲染了这种“见义不为”原因的“合理性”现实制约因素,从一种视角为“见义不为”找到了“冠冕堂皇”的口实。尽管这样的“理由”有些强词夺理,但是八年前的“彭宇案”给人们心灵刻下的阴影却挥之不去。2006 11 20 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见义勇为,上前搀扶老人、送其到医院诊治并联系其家人前来照应。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由此而演化出几乎国人皆知的南京彭宇案。见义勇为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面对这种恩将仇报的恶行,“见义不为”近乎不仅是可以原谅的,甚至是可以赞许的。对此,在道德评价上横加指责并无多少道理,难能令人信服。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引起我们理论反思和警觉的是:“碰瓷”现象给很多人带来的是“反面教训”,在同胞需要援助时往往心安理得地选择了“见义不为”。这种社会心态,正在从根本上动摇国人对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原来持有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究竟是应该去认真抨击以至惩治“碰瓷”者,还是花大力气去无关痛痒地批评“见义不为”的现象呢?值得探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令人揪心的“见义不为”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这样去思考问题吗?如 88 岁老人在市井中摔倒竟无人敢扶,致使他挣扎 1 小时后窒息身亡,身边留下一摊血。再如:2013 12 27 日下午,七旬卿婆婆像往常一样,在阳新路站乘 531 路公交车前往汉阳公园,没想到却在下车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了。让老太婆家人气愤的是,事情发生后,围观的路人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竟协助肇事的电动车司机逃逸。“碰瓷”的不道德问题,正在挑战国人的良知底线,从根本上摧毁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这也同时表明,因由“碰瓷”而“见义不为”现象正在挑战伦理学研究者的学术视野与智慧。

事实证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一样,公共生活场所多为陌生人,“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当我们遇到特定的伦理情境、需要选择道德行为特别是见义勇为的时候,持审慎的态度、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二、伦理思想史上见义勇为的实践理性

人们之所以对时下“见义不为”现象表示某种道德义愤,不愿或不能实事求是地认识其复杂的多种成因,与没有全面了解“勇德”的伦理文化、把握其实践理性是有关系的。因此,讨论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的当代传承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勇德”的伦理思想史上的相关资源。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都有关于与见义勇为相关的“勇德”的文字记述,考察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有助于我们理性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的实践理性。

我国学界解读和传承传统儒学伦理文化的各种文本,至今多围绕“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的范式,轻视和忽视见义勇为之“勇”在传统儒学伦理文化体系中的学理地位,因而也忽视了见义勇为之“勇”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标准和个体美德与“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不说,这是在传承孔孟儒学伦理文化方面一种由来已久的“历史缺陷”或“历史误会”。

实际上,不论是社会道德要求还是个人道德品质,“勇德”在传统儒学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学理地位。子路请教如何才能成为完美的人,孔子答道:“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意思是说,如果能够像藏武仲那样清心寡欲,像孟公绰那样聪慧过人,像卞庄子那样勇敢,像冉求那样多才多艺,再加上有文采,就算是完美的人了。[1]P205)孔子把勇敢看作是完美人格的核心构成要素。孔子说“仁”常注意到“仁”与“勇”的联系和差别,如他说“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意思是说,有仁德的人必定是勇敢的,而勇敢的人不一定有仁德[1]P201),强调“仁”德与“勇”德的内在一致性,有仁德的人必定能够见义勇为,反之则不能。孔子一生把追求仁、智、勇三者兼备作为自己的修身目标,曾自谦地说:“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无忧,智者无惑,勇者无惧。”意思是说,君子应当遵循三个道德原则,我没有一样能做到:作为仁德的人不忧虑,作为智慧的人不自扰,作为勇敢的人不畏惧。子贡闻知后赞美道:“这恰恰是老师的自我描述啊!”(“夫子自道也!”)[1]P215)孔子身后,儒学伦理文化曾一度将仁、智、勇三者的排列次序调整为智、仁、勇,同时又赋予“勇”以自知———“知耻”的德性,表明当时代的儒学伦理文化对智(知识、智慧)的高度重视。如《中庸》假孔子之言说:“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2](一九)又说:“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2](一九)强调智、仁、勇是古今天下通行的最好的道德。

古希腊人也把“勇德”归为基本美德。柏拉图把苏格拉底的道德主张概括为“四元德”(史亦称四主德),即智慧、公正、勇敢、节制。智慧、勇敢、节制分别属于治者、军人、市民应具备的德性。三者若各守其应有的德性,国家就能在整体上实现公平、正义的善的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精神经由知耻之心的体验就能变为追求高尚的德性。他说:“一个勇敢的人,他的全部现实活动的目的,是与其品质相吻合的。每个人都在追求目的。勇敢是高尚的,所以高尚就是目的。勇敢的人为了高尚或美好而坚持,而勇敢地行动。”[3]P67)一个国家,如果人人都具有勇敢的美德,为保护他人、社会乃至城邦利益而勇敢地行动,“那么可想而知,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4]P158)。纵观中外伦理文化史上关于见义勇为之“勇德”的记载,有一些明显特点值得今人特别关注。其一,直接的文字著述不多,但其内涵极为丰富,道德标准的理性要求也很高。其二,就其形成来看,多与远古人类的生存斗争密切相关,初始记述多出现在文学作品之中,而并非是在哲学伦理学的著述中。这种特点,我们大体可以从中国《女娲补天》、《夸父追日》、《精卫填海》等“山海经”故事,从古希腊口头文学之集大成的伟大作品《荷马史诗》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以及异彩纷呈的神话故事中,领略一二。其三,多属于适用治者(酋长)及其士阶层的政治伦理和道德要求范畴,所谓“见义勇为”之“义”乃为国家民族大义,规束对象和调节范围一般不涉及平民社会的公共生活,因此与我们今天讨论的“见义勇为”不可同日而语。今天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主要适用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

三、见义勇为的两种理性选择

见义勇为之“勇德”,作为传统道德范畴强调的是动机和情感。对此,我国古籍文本多有解释,如《说文解字》曰:“恿,古文勇从心”。强调心之所至方有“勇德”,此为动机论的解读范式。除此之外,也有明确将“勇”与“智”关联起来的解读范式,如《国语·晋语》曰:“勇,能决断也”。认为遇事能够由心而发、果断处置就具备了“勇德”。再如《韩子·解老》说:“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必成功则其行之也不疑,不疑之谓勇”。意思是说,考虑得详细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明白了道理做事就一定成功,(心怀)一定成功(之志)做事的时候就不会疑惑,没有疑惑才是真正的勇敢。除了文本记述之外,尚有一些把“勇”与“智”关联起来、属于道德经验流传,如“司马光砸缸”那种传颂至今的极富美感的道德故事。尽管如此,中国历史上,关于动机论的解读范式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它主张,只要出于善良动机的就是道德的,乃至高尚的,就值得提倡。这种“动机论”的评价范式,其实也是整个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道德评价主张,所以才有“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的千古佳话和董仲舒“君子原心”[5]春秋决狱的案例。

由此看来,在伦理文化和道德文明史上,作为传统美德的见义勇为,实则有“见义智为”和“见义莽为”两种不同形态,虽然伦理文化文本中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区分。

今天传承见义勇为传统美德,需要实行与时俱进的创新。本来,见义勇为之“义”就有“宜”的意思,即所谓“义,宜也”[2](一八)。“宜”,在中国历史上主要是指适宜于封建社会推行的纲常伦理教条,在今天除了适宜于社会提倡的道德标准之外,还应有适宜于“勇为”的行为方式和具体伦理情境的意思,否则就可能衍生为“见义莽为”了。“莽”,从动机来看固然也是一种“勇”,但有时并不能产生“勇为”的善果,反而可能会给受助者造成二次伤害,事与愿违,甚至还会连累“勇为”者己身,造成“无谓牺牲”,犹如上文提及的方俊明那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见义莽为”在有的情况下反而会被不道德的人所利用,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不加识别地同情“碰瓷”者的后果就是这样的。它的危害在于伤害“勇为”者的自尊心,妨碍、消解人们对于道德价值的信任和信念。所以,“莽为”不仅不应当提倡,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还是需要认真加以防范的。

因此,今天传承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更应当积极而又审慎地提倡“见义智为”,为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和学术研究,赋予见义勇为更多的“实践理性”,促使其在实践与相关法制建设有机地衔接起来。

综上所述,“见义智为”是“见义勇为”的实质内涵,把“见义智为”与“见义勇为”对立起来,否定“见义智为”的实践理性价值,是社会道德教育和评价方面的一个误区。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一个成熟的“道德人”应当善于“见义勇为”,把“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合乎理性地统一起来;一个成熟的“道德社会”,应当倡导这样的社会公德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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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周松等.《两车先后碾过两岁女童 十多冷血路人见死不救》[EB/OL]2011 10 26 11:06??南方报业网(http://www.sina.com.cn)。

魏丽娜.恶作剧! 男孩游泳假装溺水 致救人者瘫痪 28 [EB/OL].(2013-11-12) (2014-02-21)

参见梁国瑞:《南京“彭宇案”或翻案?》,2011 10 25 日《广州日报》。

参见 2011 9 4 日《成都晚报》:《88 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1 小时后窒息身亡》。

引自邹媛:《奇了怪了 太婆被电动车带倒路人竟协助肇事者逃逸》[EB/OL],(2014-01-14)(2014-02-20http://news.cnhubei.com/xw/sh/201401/t2814352.shtml.

[参考文献]

[1]邹憬.论语译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2]四书五经(上)[M].北京:北京中国书店,198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转引梁晓颖、陈艳.春秋决狱法律内涵的重新审视[J].贵州文史丛刊,2008(3).